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
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》第2条: 本规定所称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(以下简称肇事逃逸案件),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,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。据此,构成肇事逃逸的,驾驶人在主观上需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,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;客观上需具有驾驶车辆离开或弃车离开现场的情节。
一、需要注意几个混淆情形:
(1)因害怕现场群众围殴而逃离事故现场,前往派出所报警自首的,不属于肇事逃逸,因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;
(2)肇事司机为抢救受伤人员驾车前往医院的,不构成肇事逃逸;
(3)肇事司机自身受伤严重必须立刻前往医院医治的也不属于肇事逃逸。
二、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包括:
1、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:
(1)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,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;
(2)死亡三人以上,负事故同等责任的;
(3)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,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,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。
2、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,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,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:
(1)酒后、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;
(2)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;
(3)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;
(4)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;
(5)严重超载驾驶的;
(6)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。
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,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,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责任。当时人故意破坏现场、伪造现场、毁灭证据,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,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。再者,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规定,交通事故当事人还负有保护现场的义务,当事人未尽的保护义务,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,应承担不利于己方的认定后果。